(十七)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核心区内文物保护区平房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推进中心城区20吨以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十八)2010年采暖季前,10个远郊区县全面完成城关镇集中供热改造。
(十九)继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
(二十)继续推进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二十一)按照新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对未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治理,达标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控制垃圾填埋场污染排放
(二十二)对所有垃圾填埋场进行渗滤液、填埋气的治理,减少异味气体排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工作,加快阿苏卫、南宫等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二十三)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即: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和本市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全市行政区域内黄标车禁行;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等作业;增加城市道路吸扫和冲刷作业频次;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制订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政策,支持建立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推动排污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各企业要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切实完成减排任务。鼓励广大市民参与首都空气质量改善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