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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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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社会各界对汽车租赁违法行为及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举报投诉。

  八、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发布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小型客车租赁行业进行整顿。对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对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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