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并且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不得在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九)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出租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载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无人照顾的精神病人,酗酒者以及其它危险人员;夜间22时后,有权拒载要求去郊区偏僻地段或拒绝去出租汽车出城口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信用考核)建立出租车行业经营信用考核机制。分别由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出租车企业实行经营信用考核,出租车企业对出租车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实行经营信用考核。出租车行业经营信用考核相关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另行制订。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出租车经营信用考核基金。考核基金由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并按经营信用考核相关规定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乘客自律)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四)不得按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
(六)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争议认定)乘客与驾驶员对营运服务发生争议时,可以立即要求驾车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及其附属装置,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驾驶员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支付;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支付。
第二十七条(尾气排放)出租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出租车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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