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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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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政府2001年11月27日发布的《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丽政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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