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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营运酿事故 车主和租赁公司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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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有恒公司作为旅游用车的出租方对租用车辆在营运期间发生的本起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属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或用户的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从事客运的车辆应当具有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从事客运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客运服务资格证件。但有恒公司先从私家车车主处借车再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车辆并配备驾驶员出租给旅行社,有恒公司明知魏某是私家车车主、小客车无客运资格证件、驾驶员魏某无客运服务的驾驶员资格证件仍向锦星旅行社提供客运服务,其行为属从事非法客运服务。而魏某也明知私家车从事客运属非法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却仍以有恒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租车营运。综上,魏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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