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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管理新办法完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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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4年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成立以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9家汽车金融公司。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284.98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5.15亿元,负债总额228.22亿元,所有者权益56.76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将大有作为。

  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08第1号令颁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新《办法》的主要目的有三:

  1、适应汽车金融公司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增加业务品种,促进整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出台的原《办法》)和《细则》是在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背景下制定的,出于审慎性考虑,原《办法》规定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规定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和融资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这是与国际惯例显著不同的地方。从3年多的实践看,逐渐暴露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与业务范围偏窄的矛盾,亟待通过修改原《办法》,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加以解决。

  2、与近年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近3年来相继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为更好地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增强法规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有必要对原《办法》及《细则》进行修改。

  3、调整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使指标设置更为科学,非现场监管更有针对性。原《办法》及《细则》中规定的个别指标,已不适应实际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如最大10家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同时也需增加必要的风险监管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将部分指标由监控变为监测(如流动性指标由监控变为重点监测),以使非现场监管更为灵活、更为科学有效。

  按照原《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制约。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 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但是难度相当大,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另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新《办法》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还将吸收存款的范围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时,新《办法》在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功能定位和汽车金融主业的前提下,扩宽融资渠道,新增加了允许发行金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融资业务,以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资金来源问题。因此,新《办法》的实施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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